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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遭人大代表“炮轰”,“最低价中标”真的罪该万死吗

发布时间:2017/3/21 11:11:45|我要评论:(0)

  

  

  “最低价中标”在招投标业界一直备受争议,今年再遭全国人大代表“炮轰”。粗略一查,这一“国级”待遇早在2012年它就开始享受了,今年不过是借社交媒体的威力,影响比往年似乎更广一些。

  2016年元旦刚过,北师大教授钟伟撰文《最低价中标是貌似善举的恶行》,历数最低价中标的种种弊端,掀起的大讨论甚至延续至“两会”。

  今年,又有曾为建筑业内资深人士的人大代表呼吁取消“低价中标”,并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诸多读者拍手称快。

  这位人大代表的主要观点如下: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导致投标人恶性价格竞争,促使一些投标人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报价,中标后则采取偷工减料、高价索赔等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甚至以停工、延期竣工等手段威胁招标人增加费用,从而获得额外盈利,这些做法对合同履行中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工期进度均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将造成大量经济矛盾,拖欠工人工资、拖欠合同价款等纠纷的不断发生,必将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生产制造和施工行业,最低价中标办法的错误使用也会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由于价格恶意竞争,投标人在正常报价的情况下无法中标,使一些大型规范企业丧失交易机会,或者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只得大幅削减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方面的资金投入,致使企业缺乏发展后劲,无法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用工方面,为了压缩成本,企业将降低用人标准,减少员工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影响员工素质的提高,最终使企业发展停滞,所在行业陷入恶性竞争、市场秩序癌变且无法自拔的泥潭,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不可持续。

  同时提出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取消产品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议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其中技术、服务和品牌的评分占比不低于50%。

  2.形成行业成本价格体系,防范恶意低价投标。对于恶意低价投标较为明显的行业,根据目前市场整体行情,结合相关的政府文件及有关专家的经验,由政府或行业组织制定招标成本指导价,严格规定投标报价应去掉最低价和最高价后,还低于平均投标价一定比例的,视为低于成本价,以此作为整个招标项目的价格评审依据。

  3.建立诚信体系,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对于有挂靠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串通投标、虚假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投标人,以及对于发生过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投标失信、履约失信、行贿受贿行为的投标人,以及违法违规的检测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作出肃处理,限制进入招标投标市场和监管领域,同时建议对那些资质好、讲信誉的诚信单位应给予优先支持。

  

  那么,何为“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真的罪该万死吗?

  “最低价中标”是非法定的说法

  通过整理,发现人们据称“最低价中标”应该是指12号令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及政府采购的“最低评标价法”。

  1.《招标投标法》释义

  说明:

  此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商务进行评议,折算成货币。与报价一起最终汇总为最低评标价。与机电的最低评标价法是一个概念。

  第四十条释义:评标的方法,是运用评标标准评审、比较投标的具体方法。一般有以下三种方法:

  (1)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2)打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

  (3)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

  在这三种评标方法中,前两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

  说明:此为国内货物、工程的招标中所采用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即文章标题所述的“最低价中标“方法。实际操作中一般对商务、技术不再进行评议打分,只要评议合格,最终按有效报价直接进行排名。(虽然商务价格可以调整,但一般仅调整商务中交货期或者付款条件的货币折算,现实项目中这类条款差别不能体现,所以一般也不调整)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一条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条例》

  说明:此两种方法其实均是1所称的综合评标法。或者是2所称的综合评估法。第二十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说明:此方法不再进行商务、技术评议打分,直接按有效报价高低排序。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5.《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说明:此法在不进行技术、商务打分评议的前提下,按价格得分方法进行排序。价格得分一般用二次平均来计算基准价(可自由定义,不用价格最低为基准)。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可以使用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财务能力、技术能力、业绩及信誉进行评分,而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评标价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在实际招标中,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应据项目特点来定,其实无论是12号令,还是政府采购,都对“最低价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说明:一般适用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或通用性服务。若采购人认为项目需要考虑技术和商务因素,则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不顾“最低价中标”的适应情境,随意扩大它的使用范围,然后又谴责它造成恶果,这样真的合理吗?

  当然,若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价格分计算放开,即允许采购人自行定义价格计算方法,如采用公路施工的二次平均价或平均价等来做为基准价,将这个权利交给采购人自行负责,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

  还有,对于“最低价中标”的项目,密切跟踪并公开实际履约情况以及工程决算和结算价格,建立统一、公开、共享的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也是减少这种评标方法所致不利因素的有效方法。

  来源:建筑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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